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或者是合法的法人组织,都享有维护自身名誉权益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正是属于人格权范畴之中的一个部分。
所谓的名誉,实际上就是指那些具有人格尊严价值的声誉,是构成完整人格的重要要素之一,因而理所当然地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
任何个人或者团体,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恶意破坏、诋毁我国公民以及合法法人组织的名誉,否则将被认定为是侵犯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相应的责任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