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当职工面临如下特定情形时,即可申请支取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首先是购置、建设、改造或大修自有住宅房屋;
其次是达到法定离休或退休年龄;
最后则为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工作单位解除劳务关系所带来的困境。
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仅可用于上述特定用途之一,故而无法通过该项资金贷款来购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