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侵害者对所受之损害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适当减轻侵害者的法律责任。
若所受之损害系由受害人蓄意或故意引发,则行为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同样,如果所受之损害源于外部原因——即第三方所为,那么第三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然而,若损害乃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侵害者无须承担该项责任。
又或者,如损害因合法、合理的自卫行为导致,亦无需承担此种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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