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的损失与费用,交强险将不予承担或垫付赔偿责任:
首先,鉴于受害者故意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失;
其次,为投保人自身所有的财产及其在被保车辆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再次,被保险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使受害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受阻、车辆停驶、电力供应中断、燃气供应停止、产品滞销、通讯设施瘫痪、数据丢失、电压波动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导致的贬值、维修后价值下降等其他各类间接损失;
最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