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拆迁补偿事宜,特列举以下四点主要标准:
首先,因房屋的拆迁所引发的工厂或商铺经营损失需得到相应补偿;
其次,城市或地区级别的政府机构应制定具体实施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对被拆迁户提供对应的财务补助以及物质激励;
第三,拟拆迁房屋本身的实际价值需得到合理评估并予以经济补偿;
最后,由于拆迁导致的居住者及商业经营者的暂时性迁居以及短期内的物资安置所需费用也将获得相应的补偿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