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允若未能按约定期限抵达要约之方,则通常视为无效。
应允须于要约存续期内正式宣告,如应允通知超出了要约所明确规定的期限或合理可预见的时间范围,即被视作逾期应允。
对于以对话形式发出的要约而言,应允应即刻作出,但当事人双方另有特别约定者则不在此列。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