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七十五条明文规定,凡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意要离开原居住地的市、县或是准备进行迁居活动的,都必须预先取得考察机关的批准。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第十四条同样强调指出:
被实行假释、缓刑的犯罪人员以及那些受到管制拘束并且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士,在他们开展迁移行动之际,必须事先得到户口登记机关的审查和批准,然后再由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核准之后才能开始办理迁出手续。
当他们到达目的地之后,还需立刻向户口登记机关进行迁入信息的申报与登记。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