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亲子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生父或生母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以确立亲子关系,但此前提是需要拥有充足的合理事由。
鉴于亲子关系本身的独特特性以及保密性质,若某方当事人对此类关系持有质疑态度而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其首先必须向法庭提交相关资料用以证实这个疑虑存在的合法依据,假如没有这样的证据支撑,那么法院将会按照法律规定驳回其亲子鉴定的申请。
此外,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手上握有证据来辩驳该项疑虑,法院亦会依照法律程序规定驳回这方面的亲子鉴定申请。
当某方当事人以起诉形式要求法院确认亲子关系,并且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另一方对此没有提出反证,同时又坚决反对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作出判决认定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诉求成立。
实际生活中,对于那些并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子女,而且父母明确表示不愿承担相应抚养义务的情形,法律并不要求其履行抚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本条是关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