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行涉及的受害客体极为复杂,它不仅触犯了国家对于金融票证管理体系,尤其是针对信用卡的严格管理制度,从而构成了侵害行为;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违法行为给相关银行以及信用卡的利益相关方带来的财产损失也是不容忽视的。
犯罪活动的直接对象便是信用卡。
所谓信用卡,即是由各大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颁发给持卡人用以购买商品、获取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凭借此凭证,持卡人便可前往特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各种服务,例如在商场、商店购买所需物品,或是在宾馆、餐厅、娱乐场所尽情享受服务等等,无需支付任何现金。
随后,由信用卡指定的消费地点,即通常被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的商家,将向发卡行支付相应款项,而发卡行则会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相关的消费费用。
与此同时,持卡人亦可凭借卡片前往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存取操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更不可进行典当或抵押等非法交易。《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