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逮捕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措施。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发现被拘留者需要进一步审查逮捕,则应在拘留之日起三日内提出起诉建议并报请司法机关审批。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需调查案件复杂程度较高或大量犯罪嫌疑人联合作案等情形,提请司法机关审查以及批准逮捕的期限可以相应地延长一日至四日。
然而,对于流窜作案、屡次犯法和团伙作案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其提请司法机关审查及批准逮捕的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接到司法机关机关批准逮捕文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倘若司法机关不予以批捕,那么公安机关就应该在接收到正式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将相关执行情况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同时,如果案件仍需进行深入的调查且涉及被告人具备取保候审或者监外候审的条件,公安机构会行使权力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性羁押手段,直至符合条件解除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