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规,凡被判定了流放四年的罪犯,其减刑权限最上限为两年。
具体而言,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各类罪责的罪犯,在服刑过程中,若能展现出积极的自我改造态度,表现良好,且具有真正的悔悟之情,又或者出现显著的立功行为,原则上均可获得减刑;
而在出现重大立功表现时,他们将必须得到减刑。
那些被判处管束、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们,其减刑之后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决裁定刑期的二分之一。《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