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状决定暂不立案审理时,必须为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指导与释明,以期使其清楚地理解为何无法接受其申请;
同时须即时告知申请人,其所递交的文件尚有那些部分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补充。
然而对于那些拒绝受理或者接收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之后,既未开具书面凭证也没有及时告知申请人还有哪些部分需要补充完整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控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