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理解这两大议题,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事件整个过程的诸多细节,因为这些因素的差异性将直接影响到最终的结果呈现方式。
在处理涉及打架斗殴的案件时,公安民警并非依照率先动手者进行处理,而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等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条件进行相应的处置。
无论是哪一方发起冲突,只要其对另一方造成损伤并构成威胁,就有可能面临罚款、行政拘留乃至刑事指控等严厉的惩罚措施。
因此,在此类纠纷中,责任的归属主要取决于受害人的受伤程度。
倘若受害人为轻度受伤,则警方通常不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而是会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和解协商,以期达到和谐解决的目的。
如若无法协商成功,警方将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款,判处双方当事人5至10天不等的行政拘役。
然而,若是受害人身受重伤或是轻伤,那么施害者将有可能因涉嫌故意伤害而遭受刑事起诉,从而触发坐牢的严重后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