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被正式批准逮捕,当事人便有权利向律师提出会面需求。
辩护律师有权与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进行会晤及书信往来。
至于其他代理人为扩大其权益范围而获得的许可,亦可在特定情况下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进行会晤及交流。
作为辩护律师,只需携带其执业证书、律所相关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授权信或法律援助公函便有权要求与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会面。
对此,看守机构应顺势安排适当时间进行会谈,并尽可能在接收到请求后的48个小时之内给予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