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个人原因而导致失业之人士,即为以下类别的人群:
(一)结束了现行劳动合同关系的;
(二)受到雇佣方解除了现存劳动合同的约束的;
(三)由于雇主方面原因受到开除、清除姓名以及离职的处分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由于雇主行为与雇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1)雇主采用暴力、恐吓或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等不当手段强迫劳动的;
(2)雇主未能按照业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劳动薪酬或提供适当劳动条件的义务。
(五)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条例所做的其他定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