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赠人离世之后,遗赠协议并非必须通过公证程序予以确认和实施。
只要遗赠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标准和要求,便可自动产生法律效力,无需强制性地履行公证手续。
具体来说,遗赠协议生效需满足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立遗嘱人在生前作出遗嘱决定时,务必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遗嘱内容必须表达出遗嘱人真实、自愿且合法的意愿,同时,遗嘱人还需要对所涉及的财产拥有充分的处置权利;
最后,受遗赠人在遗嘱生效之时必须仍然存活于世,并且未曾去世。
此外,受遗赠人应当在得知或应当知晓自己被列入遗赠名单后的60天内,明确表达接受遗赠的意愿,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
若您希望办理遗赠公证事宜,请准备好以下各项材料:
第一,遗赠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若受赠人为法人单位,则需提供该单位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草拟完成的遗赠协议书;
第四,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例如房屋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等;
第五,公证员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