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事故责任认定中,驾驶员作为全部责任人,对受害方遭受的损失应负有全额赔偿的责任。
2、全责代表着事故中的所有损失均应由肇事方承担,若肇事方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产品,那么在相应的保险额度范围内,可将这些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
3、值得注意的是,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事故中对方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损失提供保障,如碰撞损坏的对方机动车辆或造成的对方人员伤害;
而车辆损失险则关注的是自身车辆所受到的损害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