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征收土地时应给予之补偿:
依照被征用土地原有的用途进行补偿。
其中,对耕种面积的补偿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补偿费。
二、针对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具体规定如下:
耕地被征用之前的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6到10倍将作为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三、对于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确定。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是通过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拥有耕地数量来计算得出。
每一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所能获得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4到6倍。
然而,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其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量的15倍。
四、对于其他类型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进行制定。
五、关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同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