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拆迁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若干赔偿项目的偿付问题。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
补偿款项、安置补偿费用、土地表面附着的青苗补偿费用、针对拆迁造成直接损失的补偿及各类奖励措施。
各个地区关于征地补偿的具体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其他相关因素作全方位考虑与调整。
比如,可能存在拆建单位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者或者使用者按规定标准支付各种性质的补偿金。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房屋拆迁,通常以市场价值作为依据进行补偿,其中拆迁补偿通常包括住房补偿费用、过渡补偿费用这两个必选项。
这些费用的具体金额标准,除受到当地房地产均价和该房屋的具体磨损程度等因素影响外,还会受制于其他相关因素如奖励性补偿费用等。
对于因征收房屋带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金额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的期限等关键因素进行计算并确定。
至于具体的实施方案,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独做出明确规定。
此外,在拆迁补偿方面,还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甚至是结合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双重模式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