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对合同纠纷做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它们分别是:
第一种是关于合同有效性的争议,它主要是从衡量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角度出发来对所发生的合同纠纷进行分类;
第二种是针对口头和书面两种不同合同形式产生的争议,这种分类方式着眼于合同的表达形式;
第三种和第四种则分别以合同所涉及的国际因素以及合同名称的合法性作为区分点,基于这两个因素对合同进行了分类;
最后一种则是根据合同条款的标准化程度将合同分为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两大类,从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合同纠纷。
以上这些内容,均在精密严格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和分类。《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