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交付所得财物或认罪赔偿即谓主动退还赃款赃物。
若行为人主动积极的进行退赔行为,便可视为存在有弥补过失的意识与行径,由人民法院以此为依据,适当予以轻判。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所规范之内容,凡被依法判定应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惩罚者,在执罚期间内,假若能够严格遵循规定,接收善意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悟态度,抑或是以实际行动证明其志向劳动以自赎,得以洗心革面,都可视作具备减刑条件。《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