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个人权益(针对的是委托外部催收的情形)鉴于此种状况,持卡人可采取收集相关资料作为证据的方式,并依据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向相关监管机关进行汇报,借以制止不适当的催收措施。
但是需要谨记的是,该策略仅适合于那些存在不当催收行为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2.根据“停息挂账”政策与银行进行协商(针对的是银行)“停息挂账”政策源自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即在特定条件下,若持卡人无能力支付全部欠款而依然具备还款诚意之时,便能同银行进行平等的商讨,最终达到个性化分阶段还款的共识。
行动建议:
当紧急面对银行及第三方机构的催收压力时,切勿惊惶失措或者轻信其所提出的任何解决方案或要求,务必在此之前熟悉掌握相关知识以充分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