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信赖利益,乃是指基于对无效法律行为的信任与期待,认为该行为具备合法性及有效性,从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为履行该法律行为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实际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成本支出;
由于在缔结协议过程中存在失误或者过错,导致原本合法有效的合同最终变为无效、被部分修改或全部撤销,由此引发的实际经济损失;
以及在签订合同时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存在误解,使人身遭受伤害并为之付出的医治费用以及相关的合同执行费用等等。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