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和第十九条之明文规定,政府在对国有土地上的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房屋进行征收时,必须向该财产的所有人给予公正且合理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额度,其价值绝对不能低于在相关的征收决定公告宣布后、同类型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
根据这一法律制定的指导原则,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要求,应当参考就近区域新建商品住宅的价格,以确保被征收者在房屋被征收之后仍能保持居住环境及生活品质不受到明显影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