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使用其土地的被征对象将依据土地原有的使用目的来确保合理且充分的补偿。
具体来说:
当涉及到征收耕地时,所产生的补偿费用将涵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赔偿金。
对于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部分,其金额将取自该耕地被征收之前的前三年年均收入幅度的6至10倍作为参考值;
对于安置补助费则根据所需安置的农业劳动力数量进行计算。
而劳动力数量的计算方式即为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前该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
在衡量每一位需要得到安置的农业劳动者所需补助费的标准方面,我们将以被征收耕地之前的前三年年均收入幅度的4至6倍为最高限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的每公顷被征收耕地所需安置补助费的上限,不应该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年均收入幅度的15倍。
其次,如果我们在征收其他类型的土地时,所产生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都将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进行规定。
至于被征收土地表面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同样也会由各省市地区自行制定。
此外,如若我们要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使用这片土地的单位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最后,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在具有特定情况的年度里,国务院有权依此调整提升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