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皆为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其赔偿处理措施为分别使用自身所投保的强制交通意外保险对彼此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在金额超过应获赔偿额的情况下,超出部分由对方负担50%,而另一方则需自行承担剩余的50%份额。
若涉及任何一方拥有保险,即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获得相应理赔。
若如一方为驾驶机动车之人员,另一方则可能为非机动车辆或行人,此类状况下,机动车损失的50%将由对方负责给予赔偿,而剩余的50%则由己方承担;
若存在保险,相关责任亦可由相应保险公司承担。
在此情况下,首先由机动车一方向对方支付交强险的赔偿费用,在超出此范围后,双方各按50%担责。
然而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的责任仅限于单方面,若事故系因双方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所引发,则双方均需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主要赔偿策略包括首先由保险公司承当经济赔偿责任,随后确定各方实际损失,并进行价值交换后计算出损失盈亏,最后由其中一方承担余下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