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到刑事拘留而未经法院判刑的话,是无法留下案底的。
所谓的刑事案底,其实就是指由法院进行审判之后,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类似的个人信息以及他们涉及到的犯罪行为的详实记录、复杂的审理过程以及最终裁决的结果等等这一系列内容所组成的重要档案文献。
而在我们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则是公安机构和人民检察院有权针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展开侦查工作的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法定的紧急应对手段,也就是对那些正在进行犯罪活动或存在较大犯罪嫌疑的人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权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并不隶属于刑事处罚这样的范畴,它仅仅是侦查环节中所采用的其中一种强制性的手续手段,所以并不会导致案底的产生。
显然,真正能够留下案底的情况应当是法院作出了刑事处罚决定后,这些有关犯罪的信息将作为存档资料永久保存在相关部门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