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若有一方明确表示希望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无法接受并给出同意意见时,通常情况下只有通过启动离婚诉讼程序这一唯一途径才能够达成结束婚姻共同体的愿望。
当其中一方主动迈出第一步,向法庭递交离婚申请之后,如果经过庭审过程中的诸多环节,包括调解等环节,依然未能产生起到调和作用的结果,那么法院依据目前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应法律法规,对该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继续维持做出判断。
一旦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联系确实已经彻底中断或消失,且无法恢复时,便会毫不犹豫地批准离婚诉讼申请人的请求,使其得以脱离这一充满困扰与矛盾的环境。
反之,倘若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症结所在,即当事人之间尚存尚未断裂的情感纽带,仍具有重新修补的可能,他们便不会轻易满足离婚诉讼申请人的诉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