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和作为质押权人的您之间签署了关于动产质押的协议,这份协议自签订之时即刻生效,然而在出质物的实际占有转移之前,它尚无法产生担保物权的效果。
在此种情况下,除非出质人将实体性的质物实际地转移交付给作为质押权人的您进行占有,否则质押权是不会具有效力的。
如果出质人选择替代作为质押权人的您来占有质物品,那么质押权将会无效。
此外,当质押权合同对于质押财产的规定不够明确,或者所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存在差异时,应以实际执行交付占有的那部分财产为标准进行衡量。
另有一种特殊状况,如果在质押权合同正式生效之前,作为质押权人的您就已经占用质押财产,则此种情况下,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即刻产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