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正规程序所建立的股权质押协议自生效起便具备法律效力。
而在采用股权作为抵押物品的情况下,质权则会从办理完成出质登记手续的那一刻开始设立。
在设立质权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制定质押协议这个首要条件。
然而,依照民法学理论来看,股权质押协议本质上属于债权法范畴内的法律行为。
而实际设定质权则属于创建担保物权的行为,更倾向于是物权法领域中的行为。
因此,对于质押协议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这两个概念,我们不能混淆在一起对待。
如果在签订了质押协议之后,当事人未能顺利协助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的话,他们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