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重婚罪的犯罪嫌疑人,若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则可依法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乃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了防止那些已经被列为罪犯指控对象但还没有被实际关押起来的人逃避法律追究,而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且向他们发出一份保证书,以确保他们随时都能听从传唤前往法院接受审理的一项刑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
只要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1)可能会因为触犯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罪名而受到处罚的;
(2)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
(3)患有严重疾病、失去自理能力,或者孕妇或还在哺乳期内的婴儿母亲,只要取保候审不会造成任何社会危害的;
(4)当司法机关作出的羁押期已到期,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时,也需要进行取保候审予以配合。
自然地,取保候审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
取保候审不被批准的原因可能包括申请人未能按时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亦或是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等等多种因素。《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