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民提交姓名更改申报事宜,以下为准则进行处理:
(一)年满18岁之前的未成年居民在需要更改姓名时,可由其本人或父母、法定抚养人向当地户政机关递交申请以进行相关变更手续的登记;
(二)十八周岁及以上的成年人在需更名之际,必须亲自向户籍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以完成姓名变更的登记流程。
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人,每个自然人都拥有姓名使用权以及按照合法程序决定、使用、改变或授权他人使用自身姓名的权利,但此项权利不可侵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