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置房产仅落一位署名人之名,仍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范畴。
这主要源于此类财产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性。
参考界定共同财产的相关法律条文,我们了解到其涵盖了夫妻在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获取的全部财富。
这之中包括但不限于实物财产、资金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多种类型;
在分割这些资产的时候,法律充分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并依据国家制定的法规和政策,运用科学公正的衡量标准进行合理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