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以及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与需求之后,买卖合同需要得到买卖双方共同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得以订立。
譬如,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为出卖方将标的物所有权依法移让给买方,换取买方物质支付的合法契约。
同时,依照《民法典》之第五百九十六条所述,买卖合同通常包含以下重要条款:
标的物的品名、数量、品质、价格、约定的交付时间、交货的具体地点、交货方式及方式的变动、包装要求、检查货物质量的具体准则及方式、货款支付方式、合同使用文字的具体要求以及文字效力等等。《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