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到刑律的拘留并非必然导致案底的产生。
所谓刑事案底,实际上是针对已由法院进行了审讯且最终判定为有罪之人士,他们各自的身份信息,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审判过程当中的记载以及审判结果等系列信息,统合组成一份明确的个人档案。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自行立案调查的案件,在侦查环节于遇到一定的法律规定的紧急状况之下,而针对那些确凿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构成刑事惩罚,只相当于侦查阶段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因此,并不会产生案底这样的东西。
唯有经过刑事审判后被认定有罪者,方可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