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借款事项发生之后,对方拖欠还款的棘手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其中包括通过双方之间深入的协商、接受公正权威的调解机构或仲裁组织介入,或者借由向法院提起支付令的途径,甚至直接诉诸法律程序进行维权。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论是上述何种方式的采取,必须确保对方拖欠款项的行为仍在法定有效的诉讼时效内,同时我们也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笔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以及对方仍然具备偿还能力。
具体来说,这些证据包括欠条、录音、转账记录等等,只要能够充分佐证案件事实,满足法院认定判决所需即可。
同时,为了保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借据的要求也是极高,必须是原始的,未被任何篡改和复印等方式改变真实面貌的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