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若持卡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且其所透支的金额超出了规定的额度或期限,同时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缴后超过三个月仍旧未予偿还,则可视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行为,即所谓的“恶意透支”。
在此情况下,如果透支的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那么将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数额较大”;
而当透支的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时,则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倘若透支的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这里所说的“恶意透支”的金额,是指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持卡人仍然拒绝偿还的金额或者尚未偿还的金额,并不包含利息、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所收取的费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有人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及到的金额较大,那么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如果涉及的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而如果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而言,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