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关系中,若债务人不幸离世,担保人仍需负有相应责任。
通常情况下,当担保人为一般保证人时,借款人离世后,其遗留债务应优先从其遗产中清偿。
倘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足以支付相关款项,剩余未能履行之债务将由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保证方式主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
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未就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应依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债务人逃跑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则担保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则债务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