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合同之情形,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一)由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影响至无法顺利执行合同目的。
然而,并非接收到来自不可抗力的挑战就足以阻止合同的维系,关键在于该不可抗力是否对合同目的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以至于无法达成。
(二)与主要债务的履行存在紧密关联,同样可细分为两种情况:
1.提前违约。
即在履行期限尚未截止之时,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为展示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意向。
2.逾期履行。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当事人一方未能按期履行主要债务,经过书面催告后,若在规定合理时间范围内仍未如约履行义务,即可认定为逾期履行。
(三)当合同目的无法得到真正实现时。
这意味着双方中的某一方已经无法按时、按质、按量地履行其应承担的债务,同时还出现了其他违约行为,从而使合同的原本目的遥不可及。
(四)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在此种合同形式中,各方均可在任何时候选择解除合约,仅需在作出此决定之前提前告知对方,并确保这样做符合不可避免的法定限期要求。
(五)在互不为对方过失责任的情形下,因客观情况的显著变更使得继续履行合同产生严重的不公现象,当事人也有权主动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并没有自动拥有这样的权利,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进行充分协商,倘若协商未果,方可正式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最后要提到的是,无论是何种情形下,双方只要达到协商一致,也同样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