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单纯的受到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会产生案底。
所谓的刑事案底,实际上是指经过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审理后,确认某个人被判定为有罪的阶段,相关涉案人员的详细信息,如个人身份资料、犯罪行为及具体细节记录、庭审过程记录以及最终的判刑结果等各类相关资料都将被整理并保存于专门的档案之中。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对特定案件进行侦查的过程中所采用的临时性措施,当在处理过程中遇到了法律规定的紧急状况,且现行犯罪者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嫌疑人都在其中,此时便会采取这种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的正式形式,而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手段,因此不可能会产生案底这样的概念。
只有经过法律的惩戒,即被实施了刑事处罚的人才有可能在个人档案中记录下相关的犯罪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