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法院审理之后,犯有敲诈勒索罪的被告需自觉地将所勒索得来的钱财予以退还。
因为这些钱财属于犯罪所得,故被视为赃款。
而主动上缴这部分钱财便被称之为积极退赃。
然而,若这些金钱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通过法律手段追回的,则不能算作被告人的自首行为,而被认定为没有悔过表现。
倘若被告人故意掩藏、隐瞒赃款赃物,使得这些财产无法收回,那这种行为将会被视为情节严重,从而导致其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