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方提供之合同中,若甲方一方未能加盖公章及亲笔签名,仅乙方一方完成法律效力签署环节,则该协议依然无法生效。
究其原因在于,构成合同有效所需具备的诸多基本前提要素:
首先,各方当事人均须在协议订立时具备相适应的法律行为能力;
其次,参与协议制定过程中的双方当事人需在知悉风险的基础上,将真实意愿通过字面清晰表达,排除任何形式的欺诈或压迫;
最后,协议内容不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作出强制性规范的要求发生冲突,亦不能违反社会共同遵守的道德准则。
如此,倘若甲方未能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实质性的条款履行,可被视为双方并无达成统一共识,于是,从本质上判别,该合同即处于无效状态。《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