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若父母没有就他们所赠送的财物品项作出特别的规定,那么这些赠与物将被视为是对夫妇双方的赠予,且应归属于配偶共同财产。
在进行离婚分割时,双方均有权利参与分享并支配这部分财产,其最终的分配方式则需要经过双方的积极商议。
倘若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分歧或协商无法达成共识,都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父母在赠予合同时明确表示他们只是打算把赠予的财物送给其中单一一位子女(即夫妇中的某一方),那么这种情况下,该财物便成为了该特定子女的个人财产。
在离婚发生后,另一方是无权要求对这部分财物进行分配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