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利用伪造之信用卡进行消费或提现活动,抑或在缺乏真实有效身份证明情况下,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信用卡之使用权者;
(二)故意使用已被注销、失效之信用卡进行交易者;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体质特征及相关信息,冒充其名义申请并使用信用卡者;
(四)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所图,超越信用卡规定之信用额度或还款期限,且在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者。
恶意透支乃信用卡业务中最为严重的风险类型之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