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实施上市计划之际,需妥善处理商标权问题。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权应作为配套资产与上市公司一同进入资本市场。
因此,公司在获得股票发行批准之前,必须完成商标权方面的各类手续,并且在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上述权利的真实状况。
有鉴于此,当新公司申请上市发行股票之时,其对商标权的获取或继续使用必须确保不会面临任何重大的不利影响和变更风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