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探讨的内容是关于舞蹈作为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之一的相关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以及即将生效的新修订版本所明确规定,只要作品能够以诸如文字、口头表达、舞蹈表演、戏剧创作、曲艺展示、杂技表演、摄影艺术、电影制作及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具体形式呈现出来并且成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作品,那么在其创作完成之后,作者便依法享有了对该作品的版权所有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