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领域中,质押与抵押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如下所述:
首先,抵押是指债务人为确保债务履行而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担保的法律行为。
其次,质押则是指债务人为维持债务清偿能力,以其动产或者权利设定担保的法律行为。
此外,两者的标的物也有所区别,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质押权的标的物体现在动产以及权利上。
最后,在抵押过程中,抵押人对于标的物的实际占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然而在质押过程中,标的物的实际占有权会转移至债权人手中。《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