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检察机关对于依法移送至其部门的案件,应该在一个自然月或是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对案件进行审议并做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予起诉的决策。
2、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程序依法移送到本院的案件,有责任在收到案卷之后的一个月内做出明确的审判决定。
然而,对于一些存在严重问题和复杂情况的案件,上述审理期限可酌情适当延长半个月之久。
此外,若人民检察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的管辖权发生变更,那么该案件的审理期限自变更好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