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房屋拆迁过程中,通常存在以下三类常见的赔偿跟安置方式:
首先是通过划定新宅基地以便村民重建住宅。
这是指当农村居民所拥有的房屋面临征收时,经过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规划部门严格审批,由当地的村级组织在附近区域或者村镇集中规划区内为村民重新安排一片宅基地,供被征收者用于重建住房;
其次是通过提供安置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即当农民的房屋遭遇征收后,拆迁方可以选择建造或者购买相应的房屋(即安置房)来与被征收的房屋进行产权置换,同时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以及置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出置换差价,并以此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最后是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在农村房屋被征收之后,直接向被征收人支付现金补偿款,让他们能够自主选择购买合适的房屋来解决居住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