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致使责任人存有拖欠赔偿款项的情况时,可以考虑使用人身损害由交强险先行垫付的方式,然后再向责任人进行追偿。
然而,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保险公司将有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对相关抢救费用进行垫付,同时也享有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1)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或处于醉酒状态下驾车;
(2)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3)被保险人蓄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如果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且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将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